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程廢料處理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及會計處理原則」如說明二,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093002116號函
說明
一、卷查本府為妥善處理市有建築物報廢拆除及裝修等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棄物(以下簡稱工程廢料),前於108年12月27日函頒訂定「臺北市市有工程廢料處理原則」;茲本處為使各機關學校於配合上開處理原則,並辦理工程廢料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及會計處理作業時,有一致性之作法,爰訂定旨揭處理原則;請各機關學校作為處理工程廢料之參據。
二、檢附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程廢料處理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及會計處理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