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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訂定「臺北市各機關對中央補助款之會計處理原則」,如說明,並自110年度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據以配合辦理。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00102058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110年1月14日主會發字第1100500012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會計法修正及本市自 110 年度起實施新會計規制,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經參酌主計總處函頒之「各直轄市及縣(市)對中央補助款之會計處理」,並配合本市實務作業及相關規範,訂定旨揭會計處理原則,請各機關據以配合辦理。
三、另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CBA2.0系統),主計總處刻配合旨揭會計處理原則増修會計月報及管理性報表等功能,故主計處將持續列管追蹤其進度;嗣後請各機關至「CBA2.0系統-新普通會計系統(29條後)功能修正情形」線上表單(網址:https://tinyurl.com/yaglhl4v)即時取得系統修正情形;又其中影響會計報告編製部分,倘系統未能及時完成修正,請各機關依上開表單所列之因應作法妥為配合辦理;另倘CBA2.0系統功能有重大修正事項者,主計處將即時再以電子郵件通知各機關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