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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遞送單之處理, 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093002312號函
說明
一、依會計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二、又本府各機關使用電腦系統處理會計資料情形如下:
(一)各單位預算機關:全面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開發之共通性會計資訊系統(CBA2.0系統)。
(二)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基金):
1、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各分基金),採用教育部開發之共通性會計資訊系統(AIS系統)。
2、臺北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基金、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採用其自行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
3、餘係採用本處開發之共通性會計資訊系統(TBAA系統)。
三、鑒於前述各共通性或自行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均已運作多年,尚稱穩定,且其資料庫亦依規定建立備份檔案,茲為配合本府節能減紙政策,爰規範各機關(基金)自109 年度起會計簿籍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用前揭共通性會計資訊系統之機關(基金)部分:得不另行印製書面之會計簿籍,惟須按年轉製為pdf檔,檔案名稱以「年度」+「簿籍名稱」(如:109年度總分類帳)命名,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另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以該pdf檔列入交代。
(二)採用前揭自行開發會計資訊系統之機關(基金)部分:倘擬參照前述作法,不另行印製書面之會計簿籍者,請檢附相關系統之作業規定,函經本處審查同意後辦理。
四、另為統一各機關會計報告遞送單之體例,茲檢送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決算適用之會計報告遞送單各一式,請自遞送109年2月份會計月報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