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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有關該總處107年12月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中「經費結報檢附文件及憑證表」(以下簡稱文件及憑證表),重新整理為「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以下簡稱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093003134號函
說明
一、依據主計總處109年3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91500082號書函辦理。
二、依前開主計總處函示, 經重新整理之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報支項目,依是否符合會計法第52條規定,劃分為「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其中「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存管,至「其他單據」如已歸公文檔存管(如簽呈、他機關來文),或各機關業務權責單位已自行建檔保管,且供法律信證及行政稽憑無虞者,得免附入傳票保管,準此,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參考該表推動簡化核銷政策,以提升會計事務處理效率,降低會計憑證存管壓力。
三、另本府前為推動電子化核銷政策,並簡化內部審核作業,經參酌文件及憑證表,於108年12月11日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作業應上傳憑證及文件」,作為各機關辦理電子化核銷作業之準據;茲為因應旨揭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之修正,請各機關配合檢討並簡化電子化核銷作業應上傳憑證及文件,以落實推動簡化核銷之政策。
四、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