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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近日市政總質詢市議員提出基層公務車用了近20年還在撐一節,臺北市政府回應如下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發布日期:101-11-06
  • 聯絡人:邱美珠
  • 聯絡電話:27287618

有關近日市政總質詢市議員提出基層公務車用了近20年還在撐一節,本府已於102年度將已逾15年公務用之客貨兩用車全數汰換未有逾20年之公務車,並因應業務需要核列98輛5,416萬元,較101年度49輛2,703萬元,增加49輛2,713萬元。
至環保局(含環境保護基金)清除垃圾用相關車輛,已依 市長裁示「以每年淘汰6-7%為原則」在加速其汰換,又公燈處等機關使用之工程特種車,經各依其行車里程數、使用率及近年來汰換情形並參酌業務發展、業務外包等,在本府財政許可範圍內優先核列。
關於部分首長座車汽缸容量3,000CC以下,係依90年6月15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一級機關首長座車汽缸容量3,000CC以下辦理,本府已於97年7月17日修訂作業要點,將首長公務車汽缸容量調降為2,400CC以下,102年度編列汰換之首長座車並依 市長於第1703次市政會議所作裁示續予延用,不予汰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