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日(7日)臺北市議會周議員柏雅新聞稿提及市府105年度第二預備金編列、動支及執行情形等,臺北市政府回應如下: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發布日期:106-08-07
- 聯絡人:張傑謙
- 聯絡電話:27287603
市府第二預備金之設置及動支均符合預算法之規定,又因第二預備金係屬準備金性質科目,市府採嚴謹程序審查核實動支後,賸餘將全數繳回市庫
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狀況決定之。」,爰第二預備金並非以總預算之固定比例編列。至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均需符合預算法第70條下列各款規定: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市府第二預備金之編列,主要係基於下列原因:
(一)因應新增計畫及時辦理之需,避免新辦計畫有所延遲。
(二)面對極端氣候及傳染疾病威脅,需保有動支彈性。
(三)各機關預算核實編列,相關計畫實際執行若確有不足,需動支預備金以為因應。
(四)因應客觀環境之變遷,依預算法第70條1、2款規定若原列計畫奉准修訂致增加經費或增加業務量之經費需求,以及其他無法預期之政事臨時需要。
又第二預備金係屬準備性質科目,市府訂有審查程序及審查機制,採嚴謹程序審查核實動支後如有賸餘,將全數繳回市庫,不因尚有賸餘就想辦法花完。
各機關新興施政計畫依市府主計處每年訂頒之「各機關編製單位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規定應循年度概(預)算程序辦理。惟部分計畫若因有即時辦理或提前辦理之需,或計畫因事實需要變更或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需求時,經機關檢討年度相關經費(含第一預備金)支應,若仍有不足,則需動支第二預備金以為因應。
部分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依核定動支數額據以辦理採購作業,其經費執行係依計畫進度或契約所訂付款條件分期分段辦理付款,由於相關計畫或工程已發生契約責任,所需經費須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故相關機關依本市地方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應行注意事項之保留原則辦理保留。
市府為從嚴審查第二預備金,已研訂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流程圖及審查機制(包括申請動支須符合之規定、申請動支之程序,以及經市府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並應積極辦理以提升第二預備金使用效益。針對已核定之保留數各機關應積極執行,至次年度6月底前仍未能執行完畢者,機關應提出檢討),於105年10月24日函請各機關依照辦理。
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動支情形,市府除定期上網公開,事後並依預算法規定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接受議會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