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政 統 計 週 報
(第180號)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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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游騰益2720-3231

  林瓊兒2759-5117

【提要】為確保公共安全,本府針對容易發生意外事故之場所加強檢查,並督促不合格者改善;臺北市91年1至9月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結果:營建管理部分檢查合格率79.5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部分檢查合格率98.50%,與去年同期比較,分別提高了12.12及1.58個百分點;消防安全部分檢查合格率91.28%,則較去年同期微降0.27個百分點。

  臺北市政府為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保障民眾之福祉,乃配合行政院推動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研訂具體實施計畫,積極推行各項防範措施。

  在營建管理部分,本府工務局針對本市具高危險性及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如百貨公司、大型餐廳、保齡球館‥‥等),排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91年1至9月檢查1,476家次、合格1,174家次、檢查合格率79.54%,較去年同期檢查合格率67.42%,提高12.12個百分點;同期複查284家次、合格183家次、複檢合格率64.44%,較去年同期提高10.62個百分點;經複查後仍不合格者計101家次,其中限期改善中31家次,被處停業及其他69家次,而執行斷水斷電處分1家次。

  在消防安全部分,依危險場所第一(三溫暖、視聽歌唱業、理容業、電影院、酒家、PUB、歌廳、舞廳及夜總會)、第二(補習班、百貨公司、餐廳、飲食店、小吃店、旅館、保齡球館、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醫院及遊藝場)、第三(K書中心、集合住宅、靈骨塔、診所‥‥等)順序優先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發現各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立即督促業者改善,藉以減少火災發生率,降低災害損失。本府消防局91年1至9月檢查22,110家次、合格20,181家次、檢查合格率91.28%,較去年同期檢查合格率91.55%,微降0.27個百分點;同期複查1,334家次、合格1,208家次、複檢合格率90.55%,較去年同期提高4.06個百分點;經複查仍不合格而處以罰鍰者共72家次。

  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部分,本府勞工局除加強對營造業及其他行業安全檢查與輔導,並結合相關單位,對轄內各公共工程持續實施聯合稽查,以確保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降低勞工職業災害。91年1至9月實際檢查1,001家次,合格986家次,合格率98.50%,較去年同期檢查合格率96.92%,提高1.58個百分點;檢查不合格部分,經限期改善後施以複查,其複查合格率為100.00%

本週報自88.5.11透過下列網際網路發行,並自第122號起於本處網站發行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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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WB01062_.GIF (249 bytes)臺北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情形(一)建築管理
WB01062_.GIF (249 bytes)臺北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情形(二)消防安全
WB01062_.GIF (249 bytes)臺北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情形(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臺北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情形(1)

(一)建築管理

資 料 時 間

檢查家次

     

複查不合格處理情形(家次)

 

   

 

   

拆除

斷水斷電

限  期
改善中

停 業 或
停止使用

家次

家次

90年

2,496

1,745

69.91

494

297

60.12

-

3

71

123

 

1-9月

1,863

1,256

67.42

301

162

53.82

-

2

50

87

91年1-9月

1,476

1,174

79.54

284

183

64.44

-

1

31

69

(二)消防安全

資 料 時 間

檢查家次

    

複查不合格處理情形(家次)

 

    

 

    

 

停 業 或
停止使用

家次

家次

90年

27,635

25,217

91.25

1,297

1,144

88.20

212

-

 

1-9月

21,120

19,335

91.55

903

781

86.49

134

-

91年1-9月

22,110

20,181

91.28

1,334

1,208

90.55

72

-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資 料 時 間

檢 查 家 次

檢查不合格處理情形(家次)

 

限期
改善

罰鍰

停工或停 

移送
法院

其他

 

 

合格

 

家次

 

90年

2,205

2,137

96.92

68

-

-

-

-

 

 

1-9月

1,787

1,732

96.92

55

-

-

-

-

 

91年1-9月

1,001

986

98.50

15

-

-

-

-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消防局及勞工局。

附 註:

(1)

檢(複)查時間與檢(複)查不合格處理時間有落差,故其檢(複)查不合格處理家次及檢(複)查合格家次之合計數與檢(複)查家次有時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