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政 統 計 週 報
(第182號)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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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游騰益2720-3231

  林瓊兒2759-5117

【提要】90年臺北市家庭在交通通訊方面平均每戶花費95,545元,占消費支出的10%,其中四成用於交通設備使用管理上之維修、汽油、停車費等;家庭之汽車普及率為53.31%、機車普及率為60.32%,平均每百戶有59輛汽車、88輛機車,而有汽車家庭中35.58%備有固定停車位。同期平均每百人擁有行動電話55支,有六成家庭可上網際網路。

  依據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按年辦理之家庭收支概況調查,90年臺北市家庭使用於交通通訊方面的花費平均每戶有95,545元,較89年之90,389元提高了5.70%,其占當年平均每戶消費支出955,897元之10.00%,亦較89年之9.29%上升0.71個百分點。90年本市市民家庭之交通通訊支出以使用於維修、汽油、停車費等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占40.25%最多,電話、郵費、網路租用等其他通訊費占25.72%次之,再其次則是搭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占18.72%;與89年比較,其他通訊費、交通通訊工具購置費及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分別增加了1.37、0.94及0.55個百分點,而搭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及汽機車保險費支出則分別下降了1.87及0.99個百分點。

  本市近年來大眾運輸工具路網已日漸普及便利,市民家庭擁有車輛普及率亦趨於穩定。90年本市擁有汽車之家庭占53.31%,擁有機車之家庭占60.32%,與88年及89年相較,汽車之家庭普及率少了0.38及2.40個百分點,機車家庭普及率則微升1.81及1.77個百分點。又該調查同時顯示本市90年平均每百戶家庭擁有機車88輛、汽車59輛;而有汽車家庭備有固定停車位的占35.58%,其中16.44%屬自有停車位、19.14%為租借用停車位,另64.42%的有汽車家庭則無固定停車位,顯示本市家庭對停車位的需求仍屬殷切。

  又90年本市擁有行動電話之家庭普及率為87.31%,而每百戶家庭擁有行動電話199支,以調查資料每戶3.59人計算,平均每百人擁有行動電話55支,與88年的34支及89年的50支比較,可看出本市行動電話的成長快速。另90年本市可上網際網路之家庭占57.11%;與88年之36.24%及89年之55.79%相比,亦可了解到本市e化的快速進步。

本週報自88.5.11透過下列網際網路發行,並自第122號起於本處網站發行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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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01062_.GIF (249 bytes)市府網址www.taipei.gov.tw市府簡介之市政統計區。
附表:
WB01062_.GIF (249 bytes)臺北市家庭交通及通訊之費用支出與設備

臺北市家庭交通及通訊之費用支出與設備

         

 

 

 

 

88年

89年

90年

與上期比較增減
(百分點)

平均每戶家庭消費、交通及通訊費支出

消費支出(元)

931,758

972,707

955,897

-1.73(%)

通及通訊支出(元)

91,547

90,389

95,545

5.70(%)

 

占消費支出(%)

9.83

9.29

10.00

0.71

 




(%)

交通通訊工具購置費

15.19

9.58

10.52

0.94

 

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 (1)

36.13

39.70

40.25

0.55

 

搭乘交通設備之費用

20.42

20.59

18.72

-1.87

 

其他通訊費(2)

22.01

24.35

25.72

1.37

 

汽機車保險費支出

5.52

5.78

4.79

-0.99

家庭擁有設備普及率 (%)

汽車

53.69

55.71

53.31

-2.40

機車

58.51

58.55

60.32

1.77

行動電話

70.60

85.80

87.31

1.51

上網際網路

36.24

55.79

57.11

1.32

有汽車家庭停車位情形

自有停車位(%)

14.61

14.89

16.44

1.55

租借停車位(%)

12.95

22.10

19.14

-2.96

無停車位(%)

72.45

63.01

64.42

1.41

每戶人數(人)(3)

3.59

3.66

3.59

-0.07(人)

每百人行動電話數(支)

33.6

49.6

55.4

5.8(支)

資料來源:

臺北市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

附  註:

(1)

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係指交通設備維修、使用汽油、停車等費用。
(2) 其他通訊費係指電話費、郵費、網路租用等費用。
(3) 每戶人數資料來源為家庭收支概況調查,指居住於本市之普通家庭,戶內成員營共同經濟生活之人數。